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爲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幹意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農業部深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細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産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农业科技成果包括农业投入品,如审定(登记)品種、兽药、疫苗、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如專利权、植物新品種权、商业秘密等;粮、棉、油、肉、蛋、奶等优质高科技农产品;亲本材料、菌株、毒株等物化形式成果;检验检测、专家咨询、专业评估、发展规划、技能培训等技术服务;企业、地方政府、国际机构等购买服务;以及单位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商标和品牌等。
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完成以上科技成果的團隊和個人在本辦法中統稱爲成果完成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爲提高生産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産品,發展新産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有利于促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維護國家安全。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收入,是指成果轉化所産生的一切經濟權益。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取得的淨收入視同成果轉化收入。
我院成果轉化收入包括转让、许可具有知识产权(含专有技术、专有方法、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的技术或成果;转化获得行政许可的审定(登记)品種、兽药、疫苗、农药、肥料等;转化亲本材料、菌株、毒株等物化形式的科技成果以及检测、试验、咨询、评估、规划等科技能力所形成的净收入。
在確定科技成果轉化淨收入時,可根據成果特點確定提成比例,也可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維護該項科技成果、完成轉化交易所産生的費用而不計算前期研發投入的方式進行核算。
第四條 對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成果完成人應本著自願、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産權受法律保護。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維護國家、集體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鼓勵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轉化工作,将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轉化的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指标,对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服務中贡献突出、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可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加大成果轉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科技奖励评审中的权重。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成立湖南省農業科學院促进科技成果轉化领导小组(简称院成果轉化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科技成果轉化、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院成果轉化中心(挂靠院科技服務处),负责全院科技成果轉化日常工作。各院屬單位明确1名領導班子成員分管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服務、种业权益改革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等工作,设科技服務科(处),配1名以上科技服務专干。
第七條 科技成果的所有權屬于湖南省農業科學院及其下屬法人單位。科技成果的確權工作以院屬法人單位爲責任主體,在院成果轉化中心的指導、監督下實施,嚴格界定成果完成人範圍和科技成果權屬比例,先易後難,公開、公平、公正穩步推進,不搞一刀切。不能清晰確權到人的成果完成人爲湖南省農業科學院。
院屬單位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要求成果登記的第一完成單位爲湖南省農業科學院,並且在取得成果登記(評議、認定、審定、授權等)10個工作日內報院成果轉化中心備案(含證書掃描件電子版),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職務科技成果權益由院屬法人單位取得。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形成的科技成果,單位與科研人員訂有協議(合同),對成果權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院屬單位聯合其他單位共同承擔財政性科技項目,各承擔單位應就成果權益的歸屬依照國家相關法律和項目管理規定進行約定。成果完成人享有的知識産權權益,不因工作單位和崗位變動而喪失。
湖南省農業科學院及院屬單位获得并实现转化的知识产权,包括專利权、植物新品種权、技术秘密、著作權、软件著作權等。对于无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科研成果,如动物品種等,或因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市场准入机制而具有市场价值的成果,如疫苗、农药、肥料等,可按核心技术发明專利、技术秘密等方式管理。
院屬法人单位組織實施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在實施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報院成果轉化中心備案。成果完成人不得自行處置,不得將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和數據占爲己有,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科技成果完成後兩年內未轉化的,可以由院成果轉化中心處置。
第八條 科技成果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转化,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以及院屬單位科技服務科(处)共同商定,报院成果轉化领导小组批准,院成果轉化中心备案。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爲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條 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一般程序:谈判(成果完成人、成果需求方、院屬單位科技服務科(处)三方参加),报批公示,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技術合同,鼓勵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設置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認定登記,在認定登記後的10個工作日內報送掃描件電子版到院成果轉化中心備案。
第十條 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條款,以確保我院信譽和維護我院正當權益。成果完成人所在院屬单位对科技成果技术成熟、真实有效性负责;院屬單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在合同實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科技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建立档案,纳入科技档案管理。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一條 院屬各单位科技成果轉化收益须进行专账管理,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挂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方式進行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涉及商業秘密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類科技成果轉化的除外。公示時間爲15日。
第十三條 申报财政性资金资助应用类科技项目时,科技项目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科技成果轉化义务的,院屬單位应建立督办机制。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條 在收益分配上,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兼顧院和所在單位利益。按照權責一致、利益共享、激勵與約束並重的原則,落實收益分配比例、措施,激勵科技成果轉化。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十五條 成果開發、轉讓、許可、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成果轉化所得淨收入或股份,按照70%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爲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由院屬各法人单位制定方案报院成果轉化中心备案),15%由成果完成人所在單位統籌,15%由院統籌。
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和以科技成果爲技術依托的检测检验、测试分析、辐照技术服务等成果轉化所得淨收入或股份,70%由所在單位統籌、30%由院統籌。
因成果轉化工作需要,科技人員執行科技合作任務,按照有關規定經審批到合作單位兼職的,取得報酬原則上歸個人,也可在上繳後由單位結合實際貢獻情況按照成果轉化收入分配程序,對有關科技人員進行適當報酬和獎勵。科技人員參加評審、講學、培訓、咨詢等形式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外出報告和出差審批程序的,按規定取得的評審費咨詢費講課費培訓費等,可全額分配給該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可不再另行審批和備案。科技人員開展撰稿寫作等科技創作活動,按規定取得的稿酬收入,可全額分配給該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可不再另行審批和備案。
第十六條 结合单项成果轉化项目的具体情况,院屬單位逐项提出成果轉化净收入或股权分配方案,报院成果轉化领导小组批准后實施,并同时报院成果轉化中心备案。院本级的分配方案由院成果轉化中心提出并报批實施。
單位統籌部分的成果轉化淨收益,可用于爲成果轉化提供服務人员的奖励和报酬。院屬單位提出本单位的分配方案,报院成果轉化领导小组批准后實施,并同时报院成果轉化中心备案。院本级的分配方案由院成果轉化中心商院计财处、人事处提出并报批實施。
第十七條 鼓勵院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院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按中介合同的约定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
第四章 責任義務
第十八條 所有科技成果的轉化均應按本辦法執行。凡不按此執行的,後果由當事人承擔。私自將院科技成果進行轉化的,或泄露本院的技術秘密的,或侵犯本院知識産權權益的,院將通過相關途徑主張權利,並依法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非法牟利,或對科技成果提供虛假檢測或評估證明,給單位和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依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術不夠成熟等)而給實施成果轉化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該科技成果的成果完成人或轉化的直接受益者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一條 爲做好科技成果宣傳推廣工作,促進成果轉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後,有義務按要求及時撰寫詳細成果介紹,報送院成果轉化中心。成果介紹不得涉及受保護的核心技術參數和涉密內容。
第二十二條 鼓勵院所领导班子及院成果轉化中心大力開展成果轉化工作,積極擔當作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公開方式確定價格的,院所領導及成果轉化相关管理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于符合“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成果轉化事项,不因受让方失信、款项收缴不力等造成单位损失而追究领导班子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在国家出台本办法第一條列明的有关政策之前,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分配到个人的部分可以按照国家原政策和合约进行分配,同时从净收益总额中提取15%由院統籌分配。
在本管理辦法發布實行之前已約定淨收益分配方式和數額,且合約未到期的,成果完成人和研究所(中心)可以按照原合約進行,同時從淨收益總額中提取15%由院統籌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院科技服務处负责解释。本辦法適用于2020年全院成果轉化收入分配。原《湖南省農業科學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暂行)》(湘农科技〔2017〕5號)同時廢止。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本辦法與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湖南省農業科學院
2020年12月22日